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理顺监管体系,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我们对《临泽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可以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
公示期:15天。8月27日至9月10日
电话:5562886
邮箱:619781248@qq.com
通信地址:临泽县种子大厦农业农村局一楼。
附件:《临泽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26日
临泽县农业农村局
临泽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理顺监管体系,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法〔2013〕5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包括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包括以前年度村集体投资投劳积累形成的、单位或个人捐赠的建筑物、建筑设备、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电水利设施、村级道路、政府投资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和配备的养老服务设施设备、文化体育器材、村办企业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实物。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村集体投资投劳积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水面、四荒地等。
第四条 “三资”管理坚持民主管理、产权明晰、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原则,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县农村经营指导站承担。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资”管理。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指导并监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资源发包和土地流转等事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三资”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权力行使、廉洁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可提级监督“三资”规模较大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三资”委托代理机构财务及会计工作的监督和业务培训,并保障其运转所需经费。
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村级组织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审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审计业务指导,开展涉农资金审计以及政府委托的常规性审计。
县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文体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三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三资”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制。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三资”管理业务,在“四权”不变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委托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管。
前款所称“四权”是指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投资收益权、财务审批权。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挤占、截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
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构成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一)收入部分包括:
1.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
3.财政下拨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4.土地、房屋等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发包及租金收入;
5.征收集体土地集体留成部分收入、集体未利用地租赁收入和临时用地有偿使用收入;
6.上级单位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款贷款和利息收入;
7.扶贫、救济资金和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惠农资金收入;
8.种子生产服务费、土地流转服务费、制种款兑付资金;
9.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废旧物品的收入;
10.拍卖“四荒地”收入;
11.上级部门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资金;
12.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收益;
13.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包括:
1.村社干部报酬,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报酬和经纪人及相关财务人员报酬;
2.管理费用(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订阅费、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意外险等);
3.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
4.公益性文化娱乐及表彰奖品支出;
5.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建设支出;
6.经营性支出;
7.种子生产服务费和农户制种款兑付支出;
8.其它经审核应支出的费用。
第九条村集体资金中收费性质的收入应当符合政策法律规定: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费按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或经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授权,由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标准收取;
(二)种子生产服务费实行专项监督,收取的服务费、土地流转服务费应全额纳入账内核算,用于村社干部在玉米去雄期间的误工补贴,不超过总劳务费的20%,其余部分可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或弥补村级公益建设项目资金不足。
制种款及劳务费应以制种公司形成的结算单及时结算入账,足额发放制种款。
第十条 镇“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应以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在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代管各村集体资金。严禁多头开户。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应在3日之内(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大额须当日)存入该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现金、白条抵库、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等。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报账员,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结算、登记、报账、“三资”信息公示、收集上报农户土地流转信息等相关业务。
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不得兼任报账员。
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制,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该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
第十三条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的“三资”管理人员,分设会计、出纳岗位。
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各村资金的日常存取业务,定期与银行、代理会计、报账员核对账目。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严禁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开支事项实行集体会审制,规定如下:
(一)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监委会主任、村主任或监事会主任和理事长签字;
(二)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监委会成员、村主任或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会签;
(三)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或村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或村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集体研究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5000元以上的支出,经三方询价后,按第(三)款规定通过后,依照“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并参照现行《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重大事项审批采购制度执行。支出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公开实施过程,属于工程项目类的支出,应执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报镇代理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四议两公开”包括:
1.村委会指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2.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和监事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日常财务开支事项审批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应在正式发票上注明用途并签字,品类超过两项的附清单;
(二)经代理会计审核报镇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付款记账;
(三)按照财务公开程序公开,主动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非生产性开支,规定如下: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零接待费用制;
(二)报刊订阅费用支出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应参照村干部实行年度绩效考核,专职人员参照村干部工资标准执行。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发展村集体经济效果明显,当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成员年度分红人均200元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绩效奖励。其他人员误工补助、办公费等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村干部差旅费一律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车船费和住宿费票据,具体标准如下:
1.原则上在本镇村范围内不得报支公交车费、出租车费和补助;
2.到县城内出差,凭公交车票给予30元/日伙食补助,往返车票据实报销(沙河镇除外);
3.本县以外出差,各项费用报销参照《临泽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从严控制车辆租用费。原则上不予报支出租车费用,对因工作需要,确需租车的事项,经镇包村领导同意签字后,填写派车单,附用车记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租用车辆。报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增值税机打票据,不得使用定额票据报账。
无文件规定的开支应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核后执行。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预决算制度,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年初根据计划安排的开支或临时性支出,编制预算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确认;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三)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后,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群众监督;
(四)年终应根据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报镇委托代理会计备案。
对在年初未列入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应上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纪委审批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终结时将当年凭证、账簿打印装订,分类归档。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适时对村集体财务进行现金盘点、资产清查、票据审核,加强日常业务指导,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凡涉及村级财务方面的事项,都应坚持及时或定期公开,重点公开种子生产服务费、制种农户种子款发放、工程项目实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事项,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准确,自觉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集体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
凡使用年限1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个别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物品,具有较高使用价值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对超过年限无法使用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固定资产应按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载明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集体资源应当建立相应登记簿,逐项记录,重点记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出让事项。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按照民主程序审定,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且未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方案、公告、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以前年度发包的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如因合同价款较低、合同期限较长,合同部分条款与现实有明显差异,且成员意见较大的租赁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补充完善,维护承包方、发包方和集体成员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产应纳入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由村民或农户集资修建或购买的学校、农田、水利设施和农机具等公益性资产;
(二)上级政府部门投资修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和管理的资产;
(三)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修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和管理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纳入镇产权交易工作站或县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资产;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达到报废年限处置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规定,其他需评估公开交易的。
集体资产评估交易应当经过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程序进行。评估交易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当年3月份前,应将上年度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清理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二)对清查中发现的可报废资产,应当按照集体资产处理程序,通过“四议两公开”的方式处置;
(三)对形成的呆账、死账等往来款项应及时按规定做账务核销;
(四)做好账务调整,达到账款、账实、账证一致。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发生的往来业务,以及与外部单位发生的非经营性收款事项时,应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严禁使用外购和自制收据。
票据实行领用登记缴销制度,不得同时使用多本票据,注销票据注明开具金额、注销号码,不得遗失。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规范票据使用和核销,不得随意更改票据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所有开具票据取得的收入必须先入账,禁止收入不入账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业务,应在规定的限额和用途内,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付款票据或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票据。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往来结算票据,作为向成员收款的合法凭证,做到票款同步,事毕款清。
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不得用于垫支“一事一议”筹资款,不得擅自外借和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审报支出应出具下列单据:
(一)购买数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附加盖同发票一致印章的销货清单;
(二)报销差旅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有效票据及出差事由通知文件或相关出差证明;
(三)工程类项目支出应出具如下单据: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询价方式招标实施,附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村党组织会议、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询价文件、验收及预决算清单等材料。
2.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附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村党组织会议、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监事会会议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审核通过的意见及决议,招投标操作程序签订的协议、合同、验收及预决算清单等材料。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三资”监督检查,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所辖区“三资”管理及监督检查,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运行,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县、镇农村经营指导服务机构职责如下:
(一)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范“三资”管理;
(二)加强“三资”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使用、签订和履行合同,帮助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三)指导和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涉及“三资”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电算化管理数据资料做好电子归档,确保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资料同步保存归档。
第三十六条 县农村经营指导服务机构定期对镇“三资”委托代理工作开展指导、监督检查,促进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三资”审计包括下列方面: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县农村经营指导机构会同审计、财政、民政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三资”委托代理业务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县纪委监委对“三资”委托代理业务进行常态化监督;
(二)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抓好常规性资金审计、村干部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政府委托的专项审计等涉及“三资”管理方面的各项审计事项;
(三)镇政府可采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的方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经法纪、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为促进镇域经济发展提供建设性的审计建议。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适时对下列方面进行民主监督: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及支出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处置发包情况;
(四)审议村集体基建工程的立项、招标、验收以及土地流转等重大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违反“三资”管理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一)履行职责不到位、乱作为造成损失的;
(二)发生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处置“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导致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流失或浪费的;
(四)未按规定经县、镇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立项,擅自委托评估机构或在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或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真的;
(五)擅自动用“三资”抵押或担保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或随意变更、终结“三资”所有权的;
(七)违反预算计划,擅自借款、贷款;收入未按规定如期入账;套取或坐支现金;开支招待费用、劳务费分配使用不规范;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包或租赁合同无效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接受审计或不定期报账、公布账目,重大事项不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的;
(三)非法改变集体资产集体所有性质的;
(四)侵占、损坏、哄抢、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转移、隐匿集体资产的;
(四)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按规定移交财务手续和账簿等会计资料的;
(五)私存私放公款、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补助、奖金、报销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三资”损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临政发〔202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