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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24-06-07 11:58 编辑录入:临泽县管理员 来源:临泽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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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临泽县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单位:临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泽县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临泽县卫生健康局委托临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泽县卫生监督所)行使有关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执法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临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职责: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中医服务等卫生健康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指导工作;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专项整治、日常监督等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指导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时, 有权进行行政指导,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四)行政处罚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五)行政强制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六)重大行政处罚建议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吊销医护人员执业资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含本书)罚没金额的行政处罚,委托由临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泽县卫生监督所)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委托单位临泽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审批。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者收回委托。

(五)委托单位拥有对本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受委托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者执法中渎职侵权,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六)受委托单位开展受委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作出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七)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专项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五、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此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司法局备案。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时,委托效力终止。

临泽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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