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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22-03-02 11:37 编辑录入:临泽县管理员 来源:临泽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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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居民:

婚姻登记是确立公民婚姻关系的重要行政行为,婚姻登记信息是证明公民婚姻关系的基础信息。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按照省市民政部门相关要求,现就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领、补办结婚登记的作用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各种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中无法提供本人婚姻证件,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如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生育登记、财产继承、购买房屋等民事活动中,因无婚姻证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此次通过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为一些因早年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缺失、信息记载不全、存在变更或差错等问题的,及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合法、便捷的补证服务,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共享,推进简政便民,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补领结婚证与补办结婚登记的区别

补领结婚证是指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后,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次领取婚姻登记证的行为(当事人可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办结婚登记是指符合结婚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

三、补领、补办结婚登记范围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

1.双方当事人原婚姻证件遗失、损毁、原始档案数据缺失,需要在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中使用婚姻登记证件的。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以前,先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遗失、损毁、信息错误信息记载不全,以及因历史原因导致原始档案数据缺失的且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过婚姻登记证的。

3.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军人,婚姻登记证上身份证件号码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需要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

(二)补办结婚登记

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四、需携带的证件、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

1.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夫妻双方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居民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如二人户口未在同一户口簿,须提供加盖查档机关查档专用章的原结婚档案复印件,如无原结婚档案的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情况说明及村(居)委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更正信息或换领证件。

3.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且所有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先到派出所或部队更正。

4.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A4正反面);为集体户口簿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不能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可提交盖有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公章(红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集体户个人页原件应载明户籍地址、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完整个人信息。

(二)补办结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双方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者单位出具的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证明。

五、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理地点:临泽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20、21号窗口

联系电话:0936-552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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