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莫让愤怒冲昏头 故意伤害要担责
冲动是悲剧的导火索,暴力是人生的绊脚石。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打架冲动一时,获刑后悔一生,冲动必将付出代价,检察官通过几起案例带你了解“故意伤害罪”。
案例一:
小东与小明系邻居。小东在家门前菜园边摆放了一些石头和木头,小明认为小东占用了自家修建的道路,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进而引发了“战争”,后小东从家中拿出一根木棍将小明打伤。经鉴定,小明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小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小涛在小华家打麻将时与小虎发生矛盾并互相撕扯,小华看到后,认为小涛在自己“地盘上”挑事儿,冲过去将小涛一拳打倒在地。经鉴定,小涛的面部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下壁及外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小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官说法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当和别人发生冲突时,不妨先让“情绪降温”,再论谁对谁错。遇事冲动,动手打人是“双输”的选择,一时的冲动换来的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刑事追究、民事赔偿。任何矛盾纠纷都可依法处理,唯独冲动犯罪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遇事要冷静分析,不要让情绪成为牢狱的枷锁,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张倩云)
编辑:赵 棠
审核:贾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