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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加料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发表日期: 2025-04-01 14:54 编辑录入:临泽县融媒体中心编辑 来源:临泽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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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害人又害己,只图一时“乐”,悔恨伴终身。“比普通香烟有劲”“抽一口快感十足”,不法分子打着这样的旗号售卖“加料上头”电子烟,蛊惑诱导年轻人购买。

案情回顾

某天,小明在与被告人“带你飞”聊天时,得知有一种“加料电子烟”,抽完有在高空飞行的感觉,小明找到“带你飞”试抽后上瘾,难以自拔,遂提出购买“加料电子烟弹”。被告人“带你飞”向小明出售了数个“加料电子烟弹”,小明通过快递邮寄到家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带你飞”向小明出售及其持有待售的烟弹均含有异丙帕酯、美托咪酯等被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名为“加料上头电子烟”,实为新型毒品。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带你飞”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判处“带你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不要轻信“合法上头”“无害快感”等虚假宣传,切勿好奇尝试,该类新型毒品伪装性强,危害性大,吸食后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刺激,导致兴奋、幻觉等症状,长期使用还会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依赖,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问题,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不管是贩毒还是吸毒,一旦沾上毒品就如同坠落深渊,希望大家提高警惕、遵纪守法,共同抵制,远离毒品。

学法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强旦索玛)

编辑:丁文娟

审核:贾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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