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种子也要“持证上岗”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物资,选用优质的种子是保证农作物产量的前提,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种子市场仍然有个别“害群之马”,扰乱市场有序运行,危害种粮农户切身利益。
案情回顾:
小俊在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与农户曹某等人达成口头协议,组织这些农户为他种植玉米制种,玉米果穗收获后,小俊将种子出售给云南某种业公司。最终,小俊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非法经营种子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更是违法犯罪行为。农民朋友在签订种植回收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相关企业的资质,切忌与来历不明且无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和企业订立合同。农户在购买、使用种子时,应特别注意识别种子有无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标识,种子经营者是否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或种子备案登记证和营业执照,证照不全的不要购买,同时,需要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包括购种发票、种子包装袋等有关材料,增强自身防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罗晓)
编 辑:岩 蕙
责 编:魏红光
审 核:贾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