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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自储存使用燃油,这一行为不可取!

发表日期: 2025-01-09 10:41 编辑录入:临泽县融媒体中心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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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柴油随意运回家中私自存储?放置在不符合规定的容器内?还在居民区以及养殖区放置?这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可取!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的方式,规范非法储存和使用燃油的行为,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

随着工程和农业使用机械数量的大量增加,公民个人购买大量燃油后自储自用的现象逐渐增多,县域内存在个人购买燃油后私自储存使用的情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4月,经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及时整改,严厉查处非法自储自用燃油行为,加大对燃油销售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依法用足用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权限,守住安全底线,坚决遏制危险事故发生。

检察官提醒

汽、柴油都属于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从事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等业务,必须经过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此类行业,否则将对社会利益造成严重威胁,甚至危及周边建筑物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消费者来说,来路不明油品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切莫贪图小利,如发现私自储存和贩卖汽、柴油等危险物品的行为,请及时举报,通过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群众利益。(赵婧懿)

编辑:岩  

责编:魏红光

审核:贾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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