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临泽县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甘牧医〔2023〕32号)和《张掖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张掖市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张牧医〔2023〕10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临泽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方案》随文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临泽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5日
临泽县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
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根据《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甘牧医〔2023〕32号)和《张掖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张掖市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张牧医〔2023〕107号)要求,为确保我县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推进畜牧兽医行业监管监测一体化,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工作推进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林多伟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李自勤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彭福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黄志远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马永伟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李廷全县畜牧技术推广站站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马永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马永伟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成 员:李建伟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
程生文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
贾璎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干部
董江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干部
周婕沙河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鲁爱峰平川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李国鹏蓼泉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李正清板桥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李吉平鸭暖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李强倪家营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倪泽周新华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三)职责分工
县畜牧技术推广站:负责督促指导各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做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中已赋码养殖场(户)的赋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我县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新增养殖场(户)赋码的查重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做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中畜禽粪污处理机构、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中饲料厂2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赋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负责我县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简称“省级平台”,下同)和牧运通系统的赋码管理,督促指导各镇做好养殖场(户)(新增)、动物隔离场、畜禽贩运主体、畜禽运输主体、畜禽屠宰厂(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7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赋码和信息采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做好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中动物诊疗机构、生鲜乳收购站、牧运通系统中无害化处理场5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赋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实行统一赋码。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局制定的《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和《主体类型赋码方式及技术分工》要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共有22类,按赋码分工和进度分三种情况。一是生鲜乳收购站、畜禽粪污处理机构、饲料厂、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畜禽屠宰厂(场),动物诊疗机构、畜禽运输主体、其他等9类主体由部级平台统一赋码;二是孵化厂、饲草厂、畜牧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社、养殖企业集团分公司、养殖企业集团总公司等6类主体暂不实施赋码;三是我县当前要集中对养殖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畜禽贩运主体、活畜禽交易市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场(户)7类主体进行赋码。
(二)重点做好养殖场(户)赋码。一是已在部养殖场直联
直报平台赋码的养殖场(户),原则上直接使用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代码(畜禽养殖代码,主体编码为“01”),不再重复赋码,尚未赋码的通过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赋码。二是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赋码时与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上已赋码养殖场(户)进行比对,避免重复赋码。三是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在新增养殖场(户)赋码时,主体编码统一使用“90”。
(三)同步采集基础信息。赋码时,按照不同类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登记要求,通过归口信息系统(平台),分类采集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四)加强数据联通。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做好直联直报系统中未赋码养殖场(户)在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中的赋码工作,确保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与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牧运通、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之间共享数据的时效性。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2023年8月31日前。成立工作推进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2023年9月10日前。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上级业务部门科室和技术服务单位对接,做好赋码前的准备工作。
(三)2023年9月11日-11月底。按照《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和《甘肃省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类型赋码方式及责任分工》要求,组织各镇利用建立养殖档案、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等工作,多方面协同开展主体赋码、基础信 息采集和平台间数据共享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
1.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畜牧技术推广站要按照《甘肃省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相关信息采集工作方案》要求,指定专人加强与上级技术支持单位的联系,确保各平台能有效对接,督促各镇做好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基础信息采集、后续赋码管理和数据联通等工作。
2.各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照县级安排部署,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确保赋码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抓好组织实施
1.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畜牧技术推广站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做好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和基础信息采集等工作,每月1日前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上月工作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情况,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于每月3日前报送市畜牧技术推广站。
2.农业农村部部级平台统一赋码的9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暂不实施赋码的6类生产经营主体,其赋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后续要求执行。
3.各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要组织人员尽快摸清本镇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和赋码动态管理,督促相关主体准确完整填报信息,应纳入赋码的生产经营主体要应赋尽赋,把好数据审核关,保证数据质量。
4.各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要加强对统一赋码工作的宣传,使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广泛知晓。对于同一主体的同一类型生产经营行为,原则上只由一个系统赋码,对于包含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主体,可按业务分类在不同系统分别赋码。
(三)创新工作推进方式
1.各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要充分利用产地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等法定环节,以及养殖场、屠宰厂标准化示范创建等工作环节,督促已赋码主体逐步完善并更新相关基础信息,不搞突击式、运动式填表,防止加重基层工作负担。
2.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可由各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根据其提供的信息,组织人员代为录入。
(四)推进信息互联共享
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使我县畜牧兽医行业各平台之间、省级平台与部级平台之间逐步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为推进我省畜牧兽医行业监管监测一体化和数字畜牧业发展积极探索经验。
联系人:李建伟 电话:13519360624(钉钉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