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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宾馆酒店等场所提供客用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的告知书

发布机构: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17:25:00

各经营主体:

为规范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及洗浴中心等经营主体在经营中使用或为消费者提供洗发水、沐浴露、洗手液、润肤露、牙膏等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宾馆酒店等场所提供客用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的告知书:

1.要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采购化妆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的供应商,并索取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所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不得提供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化妆品。 

2.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留相关的进货凭证和查验记录,以便追溯和查询。

3.要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提供的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完整,标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使用方法、生产者名称地址、注意事项等必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及误导性的内容。

4.要加强化妆品储存管理。按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温度、湿度等要求贮存化妆品,定期检查化妆品有效期,若发现变质或者过期的化妆品,应立即下架,不得继续经营使用。

5.不得擅自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提供给客人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等。

如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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