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
现将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全面推行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7月12日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全面推行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创新文化市场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根据《临泽县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临随监发〔2019〕1号),结合我县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推进、联合惩戒的原则,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监管,建立符合我县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特点的“双随机”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县政务网站等方式应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和文化经营单位自查。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经营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三)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市下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于经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视情况将其列入文化市场监管“黑名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实现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强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及时通过县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临泽县文化市场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印刷企业,抽查频次每年不得低于4次;对文化市场、旅游市场、新闻出版领域抽查的,随机抽查比例不超过20%;对文物系统抽查的,每次抽查文物单位不少于10处。根据文化市场监管实际,在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等重点节点,适时提高抽查频次;在违规经营行为多发的场所,提高抽查频次。
(二)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经程序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相关信息,由抽查部门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执法人员在检查每个场所时应不少于2人,并当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检查笔录,录入相关系统,以备抽查部门审查。
(三)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探索多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协调组织其他相关部门或上级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检查事项的,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监督效能。
(四)及时处理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做好惩处,及时纠正抽查对象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立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发现被抽查对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检查情况和案件信息及时书面抄送有权监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办理。
(五)推进“双随机”信息公开。 按照“谁抽查、谁公开”原则,要充分利用网站等载体,设立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查处理结果,提高行政机关市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四、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随机抽查工作。切实做好随机抽查工作,并积极配合跨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社会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将随机抽查工作列为重点法制宣传内容和培训内容,争取市场主体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知和支持,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二)加快工作进度。根据省、市、县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双随机抽查启动工作,并在县政务网站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随机抽查结果。
(三)加大舆论宣传。要加大对文化经营单位及社会各界关于随机抽查工作的宣传,适当邀请媒体参与到随机抽查活动中,实现社会共同监督。
附件:1.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临泽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附件1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做好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石有聪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副组长: 周海瑛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文物局局长
田治国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 张兆立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化市场执法负责人
李 鑫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旅游市场执法负责人
张万青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
王 新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
白天彦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白天彦同志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新任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 方式 | ||
1 | 娱乐场所管理情况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随机抽查 | ||
2 | 艺术品经营场所情况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随机抽查 | ||
3 | 网吧场所经营管理情况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随机抽查 | ||
4 | 网络游戏营运情况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 | 随机抽查 | ||
5 | 互联网文化企业经营运营情况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随机抽查 | ||
6 | 印刷企业监管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印刷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随机抽查 | ||
7 | 出版物发行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是否存在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 随机抽查 | ||
8 | 电影放映单位监管 |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是否存在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 随机抽查 | ||
9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是否存在违规接收、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违规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随机抽查 | ||
10 | 广播电视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随机抽查 | ||
11 | 新闻活动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违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随机抽查 | ||
12 | 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法律、法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 | 是否存在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涉嫌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
13 | 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法律、法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 | 是否存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涉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涉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涉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涉嫌违法行为; 是否存在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涉嫌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
14 | 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法律、法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 | 是否存在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涉嫌违法行为; 是否存在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涉嫌违法行为;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涉嫌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
15 | 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法律、法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 | 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涉嫌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
16 | 文物经营单位遵守文物法律、法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 | 文物商店是否存在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行为; 拍卖企业是否存在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行为;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是否存在未经审核的涉嫌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
17 | 文物经营单位遵守文物法律、法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 | 文物商店是否存在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行为; 拍卖企业是否存在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行为;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是否存在未经审核的涉嫌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
18 | 旅行社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是否与导游等长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是否依法经营,有无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随机抽查 | |||
19 | 对高危体育经营单位的检查 | 《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 | 1、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挂在醒目位置;2、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未挂在醒目位置;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不够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获得资格证或者资格证过期未更换;5、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6、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7、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拒绝、阻挠。 | 随机抽查 | |||
20 | 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 随机抽查 |
附件3
临泽县文化市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执法类别 | 证件编号 |
1 | 石有聪 | 男 |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和旅游管理 | 甘G21070403931 |
2 | 周海瑛 | 女 |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和旅游管理 | 甘G21070403929 |
3 | 张兆立 | 男 |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和旅游管理 | 甘G21070403930 |
4 | 李 鑫 | 男 |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和旅游管理 | 35070400004 |
5 | 张万青 | 男 |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和旅游管理 | 22070400002 |
6 | 王 新 | 男 |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和旅游管理 | 甘G21070403927 |
7 | 魏海燕 | 女 |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和旅游管理 | 甘G21070403926 |
8 | 白天彦 | 男 |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和旅游管理 | 甘G210704039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