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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临泽县应急管理局 2023-01-31 17:55:00

临泽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高效有序组织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各类矿山(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事故风险、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镇党委、政府为主,县政府有关部门与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指导。

4)依靠科技,科学应对。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分析事故原因和事故可能波及的范围,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制定出相应的救援措施和应急对策。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科学指挥,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临泽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为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发生职务变动,由担任该职务的人员自行替补。

县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向有关单位报送救援工作情况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配合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组织应对较大事故,协调指导一般事故;统筹调配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调全县应急力量和应急物资支援;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制定救援方案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了解其执行情况和相关信息,及时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客观准确地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实施过程的记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关注舆情,配合宣传部门及时向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副指挥长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以下八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事发地镇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商务局、县气象局、社会救援队伍、事发地镇政府等。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事发地镇政府等。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和交通秩序。

4)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参加单位:县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调度全县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等监测检查;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

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水务局、事发地镇政府等。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地震趋势等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对现场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参加单位: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事发地镇政府等。

主要职责:做好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遇难者遗体处置,遇难人员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

7)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信息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事发地镇政府等。

主要职责:做好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关注社情舆情,回应社会关切等。

8)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县卫健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等。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灾、爆炸、跑车坠罐、冒顶片帮、边坡垮塌、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以及尾矿库溃坝和引发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同时,与县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3.2.2 预警

镇政府及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由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镇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县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核实事故情况,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对事故情况初步核实后,迅速向指挥长详细汇报,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初报信息原则上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40分钟内进行书面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4.1.2 报告内容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影响范围、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人员救治和进展情况,需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4.2 先期处置

4.2.1 矿山企业先期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相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组织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威胁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县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4.3.2 响应分级

1)县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特别重大事故;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④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启动程序:经县指挥部根据综合研判结论,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县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支援。

响应措施:

①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建立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机制;县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开设指挥场所。

②各成员单位派出专人在指挥场所24小时值班,县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③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达后并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

④全面收集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绘制事故现场专题图,为上级指挥机构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向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需求。

⑤监测事故现场风险,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全力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及时转移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群众,控制进入事故现场危险区应急队员人数,确保应急队员个人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安全。

⑥在全县范围内调度应急资源;视情请求市或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支援;根据应急需求动员社会力量,必要时请求驻临部队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⑦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灾害及衍生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⑧对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做好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相关保障工作;对接赴我县支援的应急队伍,做好应急队伍在救援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⑨由上级指挥机构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县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重大事故;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事故;④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启动程序:经县指挥部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

①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建立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机制;县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县应急管理局开设指挥场所。

②县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其他成员单位确定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

③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视情况请求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予以指导或支持。

⑤全面收集事故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当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⑥监测事故现场风险,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全力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及时转移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群众,控制进入事故现场危险区应急队员人数,确保应急队员个人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安全。

⑦在全县范围内调度应急资源;根据应急需求动员社会力量。

⑧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灾害及衍生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⑨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3)县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较大事故;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④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启动程序:经县指挥部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

①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建立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机制,县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县应急管理局开设指挥场所。

②县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确定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

③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④全面收集事故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

⑤持续监测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和危险状况,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及时控制事故影响,及时转移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群众。

⑥在全县范围内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4)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事故,事发地镇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启动程序:经县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

①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值班制度,持续关注事故处置情况。

②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派相关人员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

③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应急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 处置措施

在县指挥部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镇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应对,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涉险人员,组织搜救被困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管控: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道路畅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及时掌握核心区车辆、人员数量。

5)医疗卫生救助: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医疗队伍予以支援。

6)环境监测: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措施。

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组织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8)工程抢险: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4.5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应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信息发布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及时澄清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把握舆论导向。

4.6 应急结束

当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批准;终止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批准;终止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批准;终止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应急救援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事发地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2 保险理赔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张掖市现有1支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张掖区域应急救援中心。要强化实战演练,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配备救援装备,熟悉掌握承担救援任务矿山的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按期进行图纸交换,为矿山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保证事故发生时能按时保质完成救援任务。各矿山企业在与张掖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同时,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同时,要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军队和武警部队突击力量的作用,发挥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6.2 物资装备保障

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掌握应急救援装备情况,根据部门职责,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各矿山企业必须针对企业自身灾害特点配备足够数量的抢险救灾物资,机电设备型号及技术参数要与矿井供电电压等级相匹配。矿山企业要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装备,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6.3 资金保障

县、镇政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4 救援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防控等卫生应急工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医疗药物、设备、设施储备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提升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应急状态下,公安、交通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力量快速投送。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工信商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6.7 技术力量保障

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预案演练

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宣传与培训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给予相应支持。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各镇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职工业务培训课程。

8 责任与奖惩

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应对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共临泽县委 临泽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临泽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陇ICP备09003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