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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来源: 2021-12-10 14:42
1.报销条件:已经参加全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和门诊慢特病待遇后,均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2.报销比例: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021年8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倾斜保障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包括基本医保起付标准和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转诊手续的参保患者基本医保报销降低部分。

3.报销地点:张掖市内:由就诊医院实行“一站式”报销;②张掖市外:持相关资料到县医院或县中医院医保窗口报销。

4.所需资料:基本医保结算单(原件)、病历首页、费用清单、发票、出院证明、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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