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一)普通住院
1.起付标准:张掖市内一级(乡镇卫生院)、二级(县医院、县中医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医院、市中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700元、1500元,跨市(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0元。
2.报销比例:张掖市内一级(乡镇卫生院)、二级(县医院、县中医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医院、市中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跨市(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均为65%。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自2021年8月1日起,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普通参保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政策。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妇女,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单胎顺产1200元;单胎难产2000元;多胎顺产(包括难产)的,每多一孩补助400元。住院分娩期间发生并发症的合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报销地点:①张掖市内:由就诊医院实行即时结报;②张掖市外:于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到县医院、县中医院医保窗口办理。
4.报销资料:住院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患者社保卡、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