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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报销政策

来源: 2020-03-13 11:01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报销政策

按照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要求,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医保补偿工作委托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临泽公司办理。

意外伤害是指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非经营性生产、生活中由非第三方造成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原发性疾病等原因而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故。

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700元、15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跨市、跨省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跨市、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0元,报销比例均为65%

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保障范围:

(一)在生活、生产活动过程中,参保人员因使用工具、

农具、依法登记注册的农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农业机械造成的意外伤害及生产中使用农药等造成意外中毒、由自身原因造成摔跌伤的。

(二)因日常生活、学习、行走、骑车(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和非经营性的摩托车)等原因,在没有其他交通车辆相撞或责任方所致的情况下造成自身摔跌伤的。

(三)在日常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无他方责任的烧伤、

烫伤、中毒(服毒自杀除外)等伤害的。

(四)年老体弱者因疾病造成摔伤的。

(五)儿童和学生在生活、上学、游戏过程中由于自身非故意原因造成伤害的。

(六)被无主动物致伤的。

(七)其他符合意外伤害情形的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范围:

(一)交通事故或因驾驶经营性汽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发生碰撞或造成自身和他人伤害的。

(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务工期间,因机器、机械、工具等造成的伤害以及不慎跌落、摔伤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

(三)在受雇佣期间为他人或他方务工、建筑等作业造成伤害的。

(四)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伤、自残、吸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精神病人的自杀、自伤、自残行为除外)。

(五)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方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六)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

(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造成意外伤害的。

(八)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造成意外伤害的

(九)在享受消费服务期间造成伤害的。

(十)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意外伤害的。

(十一)因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造成意外伤害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意外伤害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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