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
(二)超过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收费标准的费用;
(三)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戒毒、戒烟、麻醉药品成瘾症、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有明确责任方等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费用;
(六)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费用;
(七)住院治疗终结,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所发生的费用;
(八)参保人员冒名、挂名、叠床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九)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用。
以下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医事服务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门诊诊疗费、远程诊疗费、导医服务费、病历工本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等。
2.诊查治疗加急费、点名(预约)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上门服务费、出院随访费、母子系统全程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治疗色素斑、黑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痦痣、腋臭、痤疮、脱发(含斑秃)、白发、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多毛症、对眼、斜眼、弱视、眼残缺、打耳眼、激光美容平疣、除皱、美容按摩、洁齿、镶牙、牙列不整矫正、色斑牙、黑黄牙治疗、先天性斜颈、先天畸形足、平足、O型腿、X腿、多指、包皮环切、肢体残缺等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如助长、增智、瘦弱、食疗等费用。
3.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等)、医学鉴定(包括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等)、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诊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生活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冬季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