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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乘客“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来担?

来源: 2024-07-26 15:46
  案情简介:

一日傍晚时分,小梅开着登记在小潘名下的小轿车,行驶至石狮南环路某路段时车尾被其他车辆碰撞发生车损交通事故,这时坐在副驾驶的小王推开车门准备下车查看情况,不料车门刚打开便与同侧同向直行的小陈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小陈跌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小陈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小梅和小陈无责任。而后,小陈向石狮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小梅、小潘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

审理结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医嘱及鉴定意见等,小陈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1.69万元。

关于各被告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乘客致损并非交强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14.84万元,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不足部分,计为6.85万元

小梅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小王开车门时未尽到注意提醒义务,与小王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小陈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案涉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小陈6.85万元。扣除小王先前垫付的2200元,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合计21.47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下车开门时不认真观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最终撞伤,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为此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因此,无论驾驶人还是乘客均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地方停车,凯车门前务必确认车外是否有其他车辆和行人,做到相互提醒,减少类似事故发生。同时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遇到正在停车的车辆应注意降低车速,注意安全,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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