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后闹事耍威风,因“醉”获罪不可恕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酒后携带匕首来到和县某KTV唱歌,看到215包厢内被害人沈某、郭某等人正在聚会,自行进入215包厢表示要与沈某等人喝酒。喝完酒后,王某认为沈某、郭某没有理会自己是不给自己面子,其从口袋内拿出匕首朝沈某右小腿戳了一刀,随后冲到郭某身边,用匕首朝郭某左上腹捅了一刀。当晚,王某为得到沈某谅解,用匕首往自身腹部划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沈某、郭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沈某、郭某两人相关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官心语:
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饮酒要适度,切莫酒后逞强耍横、随意挑起事端、冲动行事,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