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那些与你息息相关的物业纠纷
1.我没与物业公司签过合同,法院为什么受理物业公司起诉我的案件?
物业服务合同有四种类型:一是开发商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三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单独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四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续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形成事实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如果以未签订过物业合同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未向我催要过物业费,物业公司能直接起诉我吗?
经依法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诉请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若业主提出未收到过催交的抗辩意见,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已履行了依法催交义务,法院依法可以驳回起诉。但物业服务企业依旧有权在履行催交义务程序后重新向业主提出支付物业费的诉讼主张。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太差了,我可以不交纳物业费吗?
业主拒绝交纳或减少交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合法事由,并且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未能提交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违约事实的,抗辩意见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房屋质量有问题,问题不解决,我可以不交纳物业费吗?
业主所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即自有房屋出现渗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如果房屋在法定或约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质保期届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或侵权人承担维修义务。
对业主专有部分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物业服务公司负有协调和紧急处理之责任。但该纠纷,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或与侵权人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属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业主可依法向开发商或侵权人主张损失,并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的,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若物业服务企业需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需经法定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