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23023/2024-00042
文号
临政办发〔2021〕2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7-20 09:12:29
是否有效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临泽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临泽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促进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全县有关粮食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县发改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行政监管,主要职责:

(一)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泽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联合下达计划;

(二)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和轮换验收等;

(三)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有关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按县发改部门用款申请及时拨付;组织开展对县发改部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的再评价。

第六条县农发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履行信贷监管责任。

第七条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轮换配套规章制度;

(二)根据县发改部门、县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确保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三)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及时报送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条县发改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获年限、品质状况和安全储存周期下达轮换计划。

原粮和食用植物油轮换计划执行期限为1年,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

(一)原则上小麦5年(以生产年限计算,下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在当年完成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发改部门会同县农发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

承储企业变更、调整县级储备粮储存点或仓号,应经县发改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  县发改部门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适时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提前销售轮出粮食,轮空期根据时机适当可调整。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承储企业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进行,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轮换流程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轮入采取当地直接收购的,订单收购以订单价格为收购价,直接收购以企业挂牌价格为收购价记账。订单价格和企业挂牌价格应有参考依据、形成过程等印证资料。

县级储备粮轮入采取批量采购的,由县发改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2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县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县发改部门备案。

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售量时,应报县发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完成后,承储企业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县发改部门会同县农发行验收。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相应的补贴费用,由此产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临泽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临泽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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