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临泽县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状况,切实减轻其家庭在扶养和长期看护等方面的困难,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根据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托养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12〕16号)民政部等4部委《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机构(以下简称托养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承办的,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等服务的场所(不包括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老年、儿童、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托养机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包括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第四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坚持的原则:
(一)分类托养服务。重点发展居家托养服务,大力开展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有计划推进机构集中托养服务。
(二)公益性与社会性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明确政府、家庭与个人责任和义务,推进托养服务社会化。
(三)以残疾人为本。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促进托养服务向个性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行。托养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托养能力和条件,管理规范,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第五条县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做好摸底调查、审核审批、情况统计及托养机构资格认定、业务指导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托养机构注册、登记、年检及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托养机构经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的贫困残疾人(以下简称托养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临泽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较弱,且无传染性疾病的智力残疾人、经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三)残疾人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
第七条选择机构托养的残疾人,一般连续托养时间不超过1年,满1年后需继续托养的应重新申请。
第八条托养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一般要求相对独立,符合国家有关政事、政社、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服务场所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
(三)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五)运营资金有保障,满足持续运营需要,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六)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或生产工作间等)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七)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八)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托养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托养机构,应在显著位置使用“阳光家园计划”专用标识。
第十条托养机构应按照《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
服务人员与托养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一条托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托养对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托养机构应当依据其登记类型、业务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社会托养机构的管理采取资格认定准入和考评退出机制。
社会托养机构具体认定准入和考评退出由县残联参照《甘肃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或其监护人有提供托养服务意愿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临泽县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残疾人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社区公示。村、社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残联。
(三)镇残联评议。镇残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根据本人意愿、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调查核实,同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残联。
(四)审批。县残联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镇残联,由镇残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托养机构应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
《托养服务协议》一年一签。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托养服务协议》应载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及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拟入托人员曾有精神疾病史的,托养机构应根据专业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表,以确定其病情是否具备了从专业医疗机构转介至托养服务机构的条件。
第十七条托养机构应当根据入托服务对象的不同能力实施分类护理,有针对性组织生活技能训练、职业能力培训和生产劳动,开展有益于身心康复的文体活动。
第十八条 托养机构应当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制定托养服务对象康复计划,合理安排康复训练。托养机构应当将托养服务日常安排对服务对象监护人在一定区域内公示,并建立半年度托养对象个人能力评估鉴定。
第十九条 托养机构应当为托养服务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根据提供服务的类别和托养人数对托养机构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集中(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补助分为残疾人生活补助和床位补贴。
残疾人生活补助参照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按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集中供养对象照料半护理档所在标准执行。
床位补贴依据《甘肃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实际入托人数每个床位每月补贴700元。
第二十二条对日间照料托养机构补助应依据省市相关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标准,按照实际提供服务人数兑现。
第二十三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建设、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水电暖费用支出、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补助资金主要从中央、省、市下达专项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每年5月和11月分别结算一次。
第二十六条 县残联制定《残疾人托养机构评估细则》,每半年对托养机构进行一次评估考核,按下列情形拨付补助资金或处理。
(一)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按实际托养人数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二)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按实际托养人数的80%拨付补助资金。
(三)评分在80分以下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结束根据整改情况重新量化评分。如问题依然存在,由县残联出具书面取消残疾人托养资格决定书,取消挂牌,并通过当地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舆论宣传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托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残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托养服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歧视、虐待托养服务对象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导致托养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侵占托养服务对象合法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托养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托养服务对象委托代管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劳动生产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托养对象的;
(四)盗窃、侵占托养机构或者托养对象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托养机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托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终止托养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托养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托养机构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补助标准发生变化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印发 |
临泽县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状况,切实减轻其家庭在扶养和长期看护等方面的困难,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根据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托养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12〕16号)民政部等4部委《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机构(以下简称托养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承办的,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等服务的场所(不包括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老年、儿童、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托养机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包括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第四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坚持的原则:
(一)分类托养服务。重点发展居家托养服务,大力开展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有计划推进机构集中托养服务。
(二)公益性与社会性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明确政府、家庭与个人责任和义务,推进托养服务社会化。
(三)以残疾人为本。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促进托养服务向个性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行。托养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托养能力和条件,管理规范,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第五条县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做好摸底调查、审核审批、情况统计及托养机构资格认定、业务指导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托养机构注册、登记、年检及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托养机构经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的贫困残疾人(以下简称托养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临泽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较弱,且无传染性疾病的智力残疾人、经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三)残疾人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
第七条选择机构托养的残疾人,一般连续托养时间不超过1年,满1年后需继续托养的应重新申请。
第八条托养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一般要求相对独立,符合国家有关政事、政社、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服务场所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
(三)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五)运营资金有保障,满足持续运营需要,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六)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或生产工作间等)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七)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八)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托养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托养机构,应在显著位置使用“阳光家园计划”专用标识。
第十条托养机构应按照《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
服务人员与托养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一条托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托养对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托养机构应当依据其登记类型、业务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社会托养机构的管理采取资格认定准入和考评退出机制。
社会托养机构具体认定准入和考评退出由县残联参照《甘肃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或其监护人有提供托养服务意愿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临泽县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残疾人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社区公示。村、社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残联。
(三)镇残联评议。镇残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根据本人意愿、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调查核实,同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残联。
(四)审批。县残联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镇残联,由镇残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托养机构应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
《托养服务协议》一年一签。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托养服务协议》应载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及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拟入托人员曾有精神疾病史的,托养机构应根据专业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表,以确定其病情是否具备了从专业医疗机构转介至托养服务机构的条件。
第十七条托养机构应当根据入托服务对象的不同能力实施分类护理,有针对性组织生活技能训练、职业能力培训和生产劳动,开展有益于身心康复的文体活动。
第十八条 托养机构应当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制定托养服务对象康复计划,合理安排康复训练。托养机构应当将托养服务日常安排对服务对象监护人在一定区域内公示,并建立半年度托养对象个人能力评估鉴定。
第十九条 托养机构应当为托养服务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根据提供服务的类别和托养人数对托养机构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集中(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补助分为残疾人生活补助和床位补贴。
残疾人生活补助参照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按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集中供养对象照料半护理档所在标准执行。
床位补贴依据《甘肃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实际入托人数每个床位每月补贴700元。
第二十二条对日间照料托养机构补助应依据省市相关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标准,按照实际提供服务人数兑现。
第二十三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建设、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水电暖费用支出、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补助资金主要从中央、省、市下达专项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每年5月和11月分别结算一次。
第二十六条 县残联制定《残疾人托养机构评估细则》,每半年对托养机构进行一次评估考核,按下列情形拨付补助资金或处理。
(一)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按实际托养人数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二)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按实际托养人数的80%拨付补助资金。
(三)评分在80分以下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结束根据整改情况重新量化评分。如问题依然存在,由县残联出具书面取消残疾人托养资格决定书,取消挂牌,并通过当地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舆论宣传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托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残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托养服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歧视、虐待托养服务对象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导致托养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侵占托养服务对象合法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托养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托养服务对象委托代管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劳动生产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托养对象的;
(四)盗窃、侵占托养机构或者托养对象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托养机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托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终止托养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托养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托养机构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补助标准发生变化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