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24〕3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
临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以及新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06号)及《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规章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给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管理,遵循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分类合理确定准入门槛,坚持实物保障与货币化补贴并举的原则。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公租房。
第五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公租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县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民政、人社部门负责公租房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实认定、确认劳务关系等工作。
沙河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居委会承担公租房申请受理及初审工作。
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公租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筹资与优惠
第六条 公租房建设筹资渠道如下:
(一)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 公租房产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前款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开支。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租房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租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管理使用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房源与配建
第十四条 公租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建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五条 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或配建的公租房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租房总量的30%。
第十六条 新建公租房应当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变更为住宅用地。
第十八条 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
对住房保障规划中未按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区域,报经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
第十九条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建公租房的,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相关材料(带原件备查)与县住建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并作为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手续要件之一。
前款所指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土地出让合同;
(四)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七)建设单位报告,包括项目总建筑面积、配建公租房的比例、套数、面积和坐落位置。
第二十条 公租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保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中配建的公租房,由政府回购的,回购价格由发改部门按有关规定,结合装修成本等因素核定。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配建的公租房由县住建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有住房转换为公租房的工作程序由县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章 申请与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保障按照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留得住特殊人才、支持创新创业的原则进行。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职业和收入,具备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员。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抚)养关系。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仅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个人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及申请程序如下: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及提交资料:
(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为临泽县城镇户籍;
2.临泽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县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提交资料包括:
1.《临泽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无房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优抚对象政策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其它与收入、住房和户籍有关的证明材料。
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及提交资料:
(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临泽县居住证明;
2.申请人已在临泽县范围内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含1年),已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且连续在临泽县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单位无单位职工公寓;
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县无住房;
5.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提交资料包括:
1.《临泽县进城务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与单位、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4.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5.申请人及配偶在临泽县的无住房证明;
6.其它与收入、住房、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及提交资料:
(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临泽县户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从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
3.所属单位无职工公寓;
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县无住房。
(二)提交资料包括:
1.《临泽县新就业人员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学历证明;
3.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5.申请人及配偶在临泽县的无住房证明;
6.其它与收入、学历、住房、户籍和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三类人员申请公租房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及家庭向所属社区提出申请;
(二)社区对提供材料进行初审、核实;
(三)社区汇总上报县住建部门;
(四)县住建、民政部门对各社区上报人员进行复审、公示,对无异议的申请人进行确认资格。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人员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及申请程序如下:
引进人才申请条件及提交资料:
(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临泽县人社部门认定;
2.已与引进单位签定服务合同;
3.申请人在临泽县无住房。
(二)提交资料包括:
1.《临泽县引进人才公租房申请表》;
2.引进人才认定文件;
3.与引进人才单位签定的服务合同;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单位的担保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泽县的无住房证明。
招商引资进入临泽县发展的企业人员申请条件及提交资料:
(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临泽县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2.企业正常营业纳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泽县无住房。
(二)提交资料包括:
1.《临泽县招商引资企业公租房申请表》;
2.临泽县政府出具的招商引资企业文件或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泽县的无住房证明;
4.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申请资料及提交资料: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1.非本县户口;
2.在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3.本人在本县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二)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申请单位出具申请人工作证明、本县无住房证明及入住承诺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县城重点公共基础项目建设涉及房屋征收需安置人员申请条件及提交资料: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1.具有临泽县户籍;
2.属房屋征收需安置人员;
3.本人在本县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提交资料包括:
1.《拆迁安置人员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拆迁需安置公租房的安置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四类人员申请公租房,不受家庭收入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复转军人在居住地社区申请公租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相应劳模、英模证书;
(二)复转军人提供复员或转业证书;
(三)本人在本县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提交材料属证明的,提供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申请及审核采取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方式进行。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公租房。
享受公租房的家庭,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租房轮候对象,由县住建部门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经电脑摇号确定配租结果。
配租结果应在涉及社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未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或等待轮候配租。
第三十三条 集中摇号分配截止后,实行日常轮候,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轮候顺序。
轮候安置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配租五个环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通过后进行配租。
第三十四条 配租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获得分配申请人应在收到公租房入住通知5个工作日内,签订《临泽县公租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益。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实行合同管理。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
(二)租金数额;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租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取得公租房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放弃租赁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标的的;
(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第三十七条 公租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变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住建部门测算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应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原则上应控制在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70%左右。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条 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物业管理由县住建部门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委托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核定。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租房物业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租赁公租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其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县住建部门登记并安排退出。
第四十二条 租赁公租房的新就业人员和来临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单位所属地社区居委会以及县住建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不续租的承租人应腾退住房。
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进行资格复审,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租房。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租房所在地取得其他住房、车辆、申请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建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退确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县住建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
(二)延长期届满后承租人仍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县住建部门可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住建部门应健全完善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建立公租房档案,记载规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县住建、民政、公安等部门应与金融机构、社区建立家庭收入(财产)审核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租房配租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四十九条 县住建部门对公租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有关单位为公租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第五十一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罚,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并给予如下处理:
(一)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
(二)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租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县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印发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