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4-00018
文号
临政办发〔2024〕9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3-06 11:21:13
是否有效

临泽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行为,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以划拨、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土地出租单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由当事双方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及监管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拟对外出租,出租主体应制订出租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承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招租方式、初步定价、租赁期限;

(四)租金支付方式及递增率;

(五)履约保证金额;

(六)招租须知及合同范本等。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行政单位拟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事业单位拟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县属国有企业拟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规定如下:

(一)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二)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同地段出租价格,并按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应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电视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监督。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以短期为主,土地出租单位不得与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确需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向县财政部门提交国有土地拟长期出租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载明基本情况、主要原因、出租单位意见及主管部门意见等,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签订。

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金按年度收取。长期租赁期限不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收取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八条 租赁国有土地,应由土地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一)出租方、承租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

(三)租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或途径;

(六)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租赁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租赁合同标准格式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国有土地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应当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县财政部门报备,由县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合同复印件由县财政部门备案,原件加盖“已备案”戳记并退回土地出租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内,承租土地出让,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租赁土地办理出让后,土地租赁关系终止。

第十二条 对承租人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租单位不得收回。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收回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承租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土地出租单位发起要约,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租赁审批手续。

未按规定申请续约或者虽申请续约但未获批准的,标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出租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标的土地使用权。

(一)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

(二)未经土地出租单位同意转让、转租的;

(三)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县级国库,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基础设施需要维修改造的,另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纳入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按照取得土地的方式分类管理: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收取的租金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收取的租金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足额上缴县级国库。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土地租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国有土地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土地租金收缴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国有土地出租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报批、擅自出租国有土地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处罚、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未经报批,擅自出租国有土地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县财政部门核准,擅自签订国有土地长期租赁合同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

第二十二条 土地租赁长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征收、缴纳、管理国有土地租金的行为,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关于临泽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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