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23020/2023-00012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5-06 17:05:57
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引导激励企业和组织树立质量发展理念,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县内在产品、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2012)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一年一届,一年组织评审一次,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仅设一个,有效期五年。

当年申报单位无符合奖励条件的,奖项空缺。

获奖满五年的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奖杯和称号,但不给予奖金,不占当年评审名额。

第六条 县政府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评审省、市政府质量奖。对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的县内单位,在省、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获奖单位应将此奖金用于质量改进、技术攻关和人员培训等。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指导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县政府主管质量工作的副职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政府办副主任、县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在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中产生,委员会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5人。

评审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县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和管理。

第八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职责如下:

(一)组织、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召集评审委会议,听取申报单位现场陈述,对提交资料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单位名单;

(四)组织复核公示有异议的拟获奖单位,并出具复核结论;

(五)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拟获奖单位。

第九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秘书处由评审委领导,承担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职责如下:

(一)起草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文本;

(二)通过县级媒体、网站,发布年度评审公告;

(三)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负责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资料初审,核实申报资料真实性,拟定进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

(四)邀请质量专家组成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进行评审;

(五)负责公示评审委确定的拟获奖单位名单工作;

(六)承担获奖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跟踪管理;

(七)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十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且为县域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即将达到升规入库条件的企业;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实施绩效质量管理经营模式,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质量体系认证,体系运行规范有效;

(三)积极开展质量、标准、技术和管理等创新,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在同行业或领域质量竞争优势明显;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的,其经营规模、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从事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的,近3年主要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

(五)鼓励具备下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创县政府质量奖:

1.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其说明”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3.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

4.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质量品牌方面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5.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6.近三年内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7.拥有多项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依法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环保、安全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有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参照省、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并根据本县质量管理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每年度评审前,由评审委秘书处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评审公告,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自我评价并提交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审委秘书处。

(二)资格审查。评审委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参评单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料评查。评审委秘书处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参评单位资料进行评查,形成初评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

(四)现场评审。由质量专家组成的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评审委召开会议,听取申报单位现场陈述,对资料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县政府质量奖拟获奖单位名单。

(六)公示。拟获奖单位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复核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候选资格;公示、复核无异议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八)颁证发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向获奖单位授予县政府质量奖称号,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

第十四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

第十五条 鼓励获奖单位宣传、交流、推广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持续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引领和促进全县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获奖单位在对外宣传中涉及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六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当每年向评审委秘书处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和产品质量抽查情况。评审委秘书处对报送情况及时分析,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查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该单位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状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绩效。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经营严重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经查证属实,报请县政府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相关部门依照公务员法、监察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临政发〔2012〕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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