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泽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2-00087
文号
临政发〔2022〕1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7-17 17:25:09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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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泽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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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全县城区污水处理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及《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省财综〔2015〕69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凡向城区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生活污水的单位、企业、小区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管网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污水设施的总称,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审计、发改、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征收标准由县发改部门商县财政、住建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制定、调整城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和成本监审制度,听证、成本监审工作由县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九条  委托县自来水供水企业征收在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使用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县水务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下设供水站负责征收由其供水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

前款用户包括县城周边、丹霞景区及丹霞大道沿线、丝路寒旱农业产业园、绿色食品集中加工区等。

第十一条  使用自备水源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视下列情况处理:

(一)具备关闭自备水源条件的企业、学校等,由水务部门负责限期关闭自备水源,并由县自来水供水企业、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就近接入公共供水管网;

(二)不具备关闭自备水源条件的,由水务部门督促用水户安装计量装置,将水资源费与污水处理费同步征收。

第十二条  按照“谁供水、谁征收和谁管理”原则,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征缴到位、管理有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均不得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违规减免或缓征。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户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城区自来水的用户,用水量以计量设施显示量值为准;

(二)水务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供水的用户,用水量以计量设施显示的量值为准;

(三)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使用自备锅炉、换热站的用户(缴纳义务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进水量值为准;

(五)按总表计量用水量的用户,绿化及其它用水已安装计量设备分表的,其用水量以核减绿化及其它用水量后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总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六)对生产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七)公益性绿化用水的自备水源井及消防、城市公共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清洁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住建部门认定公示后,按用户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并单独列明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数额,与水费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工作人员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当出具由发改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与水费分票收取,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按月征收,各征收单位应在每季度5日前,将上季度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并向县住建、财政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报表。

第二十条  各征收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所产生的开支,纳入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管理,由县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总额的4%支付,每季度拨付一次,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由县财政部门管理,支出按预算及规定用途拨付。

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城市污水处理厂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拨付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污水处理企业向住建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县住建部门初审;

(三)县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二十三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排水环节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

第二十住建部门应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管

(一)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主体、标准、程序、相关责任等内容,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二)建立健全城区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区排水监测站点的监督管理,监测排入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确保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水务部门应加强自备水源、地源热泵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管,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严禁地源热泵回水直接排入城区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用户将污水直接向河、湖、渠等水体排放,规避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为。

第二十  用户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城市排入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运,由县住建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的;

(四)未将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全额缴入财政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编造虚假数据,骗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由县住建部门、水务部门追缴被骗取的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  阻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临泽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13〕133号)同时废止。

链接:关于《临泽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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