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规〔2025〕3-县政府办1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临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切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泽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租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限定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租赁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发展保租房负主体责任,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牵头制定全县保租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组织编制全县保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对发展保租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保租房情况监测评价。负责统筹保租房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第二章 建设筹集
第五条保租房的筹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遵循“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因地制宜、供需匹配”及“谁投资、谁所有”“只租不售”原则,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通过新建类(含配建)、改建、改造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
积极支持专业化、规模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管理保租房,形成多元化的保租房供给体系。
第六条建设保租房主要方式如下: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三)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四)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五)适度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六)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
(七)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
(八)符合条件的县属国有企业收购,用作保租房的存量商品房;
(九)满足本县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前提下,部分闲置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租房;
(十)探索在实施城市更新、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项目配建保租房;通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存量房源品质提升、园区转型升级等项目多渠道筹措保租房。
第七条 保租房分成套型和宿舍型两类。
成套型保租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保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 新建类保租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实施,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改造类和改建类保租房项目在实施前应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第九条筹集保租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方式如下: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各类园区、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四)保租房专项债券;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保租房租赁收入资金;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建设保租房应当权属明晰、满足安全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尊重群众意愿。
经县政府同意,根据下列方式建设保租房:
(一)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租房。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权属不变,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性质;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
(三)可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租房。其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租房。
(四)允许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改建为保租房。
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租房。
(五)支持提高住宅用地中保租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保租房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应用地,其中采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租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者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分期收取出让价款,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保租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保租房承租人可在项目地址上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保租房计划、拟开工建设或者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张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及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张保租办〔2022〕3号)所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项目申请书报县住建部门。
(二)审查。县住建部门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将项目申请材料发至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预审。
县人民政府或者授权住建部门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形成联审意见,决定是否将标的项目认定为保租房建设计划或项目。
(三)发放项目认定书。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出具保租赁房项目认定书;未通过的,发放不符合保租房项目通知书。
(四)办理建设手续。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 房屋建设的保租房,出具保租房项目认定书,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五)认定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认定书有效期。核发的认定书应当明确保租房有效期,具体有效期由住建部门结合保租房退出有关规定确定。
政府或地方国有企业集中新建的保租房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退出。
保租房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7年,运营期满经申请批准可退出保租房序列,恢复原有房屋性质和用途,不再享受作为保租房享受的水、电、气优惠政策。
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运营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退出或者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中止租赁合同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退回所获得的保租房建设补助资金。
2.认定书注销。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因不符合审批条件确实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者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由县住建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取消已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支持政策,负责收回有关资金。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的保租房建设项目应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纳入保租房建设计划,可享受国家和省土地、金融、税费等支持政策,并获得中央和省、市规定的补助资金。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居民标准执行。
住房租赁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保租房建设筹集方式,办理建设手续时应分类提供不同的材料。
(一)新建类项目按国家规定提供报建材料。
(二)改建、改造类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1.竣工验收资料;
2.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3.申报改造、改建计划报告;
4.单位及法人按期完工及资金到位承诺书;
5.保租房项目清单表。
第十六条 保租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确定,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 保租房项目运营期届满,可继续作为保租房出租,也可向县住建部门申请根据筹集渠道分类退出。
保租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禁止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八条保租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管控,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原则,建立保租房租金确定机制。
保租房租金按单套(间)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保租房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具体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的授权制定。
第二十条保租房租金视下列情形分类管理:
(一)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租房,租金收取由国有企业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监管,专项用于保租房贷款偿还、房屋维护和运营管理。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租房,租金收取由管理运营单位负责,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保租房贷款偿还、房屋维护和运营管理。
(三)其他方式建设的保租房,租金收取由投资人或者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六章 申请租赁
第二十一条保租房主要面向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公交、环卫、家政、快递人员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户籍、收入限制。
申请保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县行政区域)无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保租房的房源所在城区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县内引进人才、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符合保租房准入条件的,根据申请,优先配租保租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通过政府指定的窗口、园区、企事业单位指定地点(或线上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自建的宿舍型保租房主要面向企业职工供应,由企业自行分配管理。
配租情况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租房的单位、个人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租房:
(一)申请家庭已在申请地签订住房购买合同的;
(二)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县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
第七章 轮候配租
第二十七条政府统一配租的保租房通过摇号方式,实行轮候制度。
县住建部门按照申请人选择的保租房项目,随机摇号进行配租保租房。
申请人选定住房后,15日内与管理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房源分配结果同步录入保租房监管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配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摇号入围但无故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的;
(四)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八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与保租房管理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期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符合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租房租金。
第三十条保租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保租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使用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租房: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的;
(二)转让、赠与、转借、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租房用途的;
(四)擅自破坏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的保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保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八)租赁期满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续租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租房保障条件的;
(十)其他应当退出保租房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保租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住建部门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二)检查物业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保租房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保租房申请、审核、配租、退出和运营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监督。
健全保租房市场联合监督机制,探索保租房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