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23020/2024-00061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3-13 17:35:30
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引导激励企业和组织树立质量发展理念,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授予县内在产品、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2012)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按规定程序开展。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一年组织评审一次,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设一个。当年申报单位无符合奖励条件的,奖项空缺。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五年。获奖满五年的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奖杯和称号,不占当年评审名额。

第六条 县政府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获奖单位应将此奖金用于质量改进、技术攻关和人员培训等。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审委),指导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县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县政府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政府办副主任、县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在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中产生,委员会人数为单数,不少于5人。

县评审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县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和管理。

第八条 县评审委职责如下:

(一)组织、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召集评审委会议,听取申报单位现场陈述,对提交资料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单位名单;

(四)组织复核公示有异议的拟获奖单位,并出具复核结论;

(五)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拟获奖单位。

第九条 县评审委秘书处由县评审委领导,承担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评审程序和规则等;

(二)通过县级媒体、网站发布年度评审公告;

(三)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负责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资料初审,核实申报资料真实性,拟定进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

(四)邀请质量专家组成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进行评审;

(五)负责公示评审委确定的拟获奖单位名单工作;

(六)承担获奖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跟踪管理;

(七)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十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实施绩效质量管理经营模式,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质量体系认证,体系运行规范有效;

(三)积极开展质量、标准、技术、专利和管理等创新,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在同行业或领域质量竞争优势明显;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的,其经营规模、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从事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的,近3年主要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一条 5年内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已解除的除外),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参照省、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并根据本县质量管理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每年度评审前,由县评审委秘书处在县级主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评审公告,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对照评审标准自评并提交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评审委秘书处。

(二)资格审查。县评审委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参评单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料评查。县评审委秘书处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参评单位资料进行评查,形成初评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

(四)现场评审。由质量专家组成的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县评审委召开会议,听取申报单位现场陈述,对资料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县政府质量奖拟获奖单位名单。

(六)公示。拟获奖单位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复核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评审委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候选资格;公示、复核无异议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八)颁证发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向获奖单位授予县政府质量奖称号,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

第十四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评审过程中知悉的企业或组织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鼓励获奖单位宣传、交流、推广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持续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引领和促进全县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获奖单位在对外宣传中涉及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六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当每年向评审委秘书处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和产品质量抽查情况。评审委秘书处对报送情况及时分析,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查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该单位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状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绩效。对获奖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临政发〔2023〕24号)同时废止。

《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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