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泽县村组道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37/2023-00013
文号
临政发〔2022〕2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9-30 15:00:00
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组道路建设养护,落实镇政府在村组道路建设和管理养护中的主体责任,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组道路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我县投资项目计划内的建制村和自然村组道路。

第三条  村组道路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坚持县级统一监管,镇分辖区建设管理养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县村组道路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村组道路年度建设和养护计划;

(二)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个案要求,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三)组织审定各镇村组道路年度建设和养护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咨询审查;

(四)批复村组道路建设和养护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审查、备案招标文件;

(六)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并签订合同;

(七)审查各镇项目开工报告,发放开工许可证书;

(八)对各项目使用的主要交通产品(沥青、水泥、钢筋)进行监督、备案;

(九)对各项目质量责任人进行审查备案;

(十)对分项或整体工程组织质量检测和验收,并按照计量支付规定拨付工程款

(十一)接受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组道路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上报本镇村组道路建设及养护年度计划

(二)负责对辖区村组道路按不低于总里程5%的标准组织实施养护维修工程。每年4月、10月中旬,组织村民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对村组道路两侧50cm的路肩、路域环境进行整治,配合县级主管部门验收;

(三)根据县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上报、备案招标文件,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招投标工作;

(四)筹措落实上级补助资金以外的村组道路建设所需资金;

(五)组织召开参建单位参加的技术交底会议;

(六)上报备案项目质量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设计周期内的质量负总责;

(七)与有关方面签订施工、廉政、安全、环保合同;

(八)负责办理开工许可证书

(九)按照上一道施工工序未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规范上报分项工程开工和验收报告及计量支付报表

(十)向县主管部门提交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  工单位对在村组道路建设和养护中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职责;

(二)根据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三)设立工地试验室,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各项检测工作,完备相关记录、台账;

(四)提供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理单位在村组道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中的责任如下: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质量评定工作;

(二)项目交工验收前向项目业主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三)负责建立工地试验室,开展各项检测,完备相关记录、台账等。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备案实施细则》规定及合同约定设置;

(二)施工单位委托的自检试验检测机构可以和标准试验、原材料试验、配合比试验检测机构相同,但不得与中间验收、交(竣)工验收检测机构相同或具有隶属关系。工程规模较小不便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自检和抽检。

第九条  工程计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提交计量支付报表;

(二)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三)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镇政府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村组道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完工后,镇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规定如下:

(一)组织交工验收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质量鉴定和工程量核定;

(二)交工验收中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镇政府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分项工程验收按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镇政府确认、县交通运输部门质检机构检查并签署意见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村组道路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项目所在村委会履行管理养护责任。

第十三条  镇政府应及时在政务公开栏公开项目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和工程验收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村组道路参建单位均应严格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养护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与镇政府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前,应提供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票据。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及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的,依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审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村组道路建设管理办法》(临政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链接:《临泽县村组道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