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泽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2-00126
文号
临政发〔2022〕2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0-10 17:35:24
是否有效

临规〔2022〕9号-县政府6



临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泽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单位:

《临泽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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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末级渠系水费计收管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末级渠系(以下简称末级渠系)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灌区斗口以下(含斗口),由村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用水协会)管理的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和工程设施。包括:

(一)斗、农、毛渠及其建筑物设施;

(二)管灌、滴灌、微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设施;

(三)高标准农田设施的蓄水设施、管道工程和水肥一体化设备等;

(四)机电井、泵站等;

(五)农田排水沟、村社防洪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末级渠系水费(以下简称农业水费)是指以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输水渠道、地下水机井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为用水户供水过程中形成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按照谁管理、谁受益、谁使用和补偿末级渠系维修及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灌区水管单位负责本灌区农业水费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各用水协会具体承担所属管理范围内水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镇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末级渠系水费价格根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明晰产权、控制人员、约束成本,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

(二)补偿灌区末级渠系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

杜绝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第七条  末级渠系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地表水以斗口水量计收,地下水以井口提水量计收,按0.02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农业水费实行计量收取方式。地表水水费按斗口供水量计算,地下水水费按机井出水量计算,提灌以实际取水量计算。

农业水费统一由用水协会负责收取,灌区水管单位代管,镇政府监管。

第九条  农业水费收取实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应开具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监制的《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条  水管单位应科学制定配水计划,按计划供水。各村或用水协会应根据配水计划,合理组织灌溉。

各灌区水管单位和用水协会应加强水费计收管理,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建立水量台账,每轮灌水结束,供用水双方及时核算水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水量结算单作为计收水费的依据。

第十一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计收水费应当编制用水户收费明细表,及时报灌区水管单位和镇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会同灌区水管单位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监管,督促用水协会足额收取水费。

各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用水户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两次书面催告仍不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可停止供水。供水单位或用水协会向用水户催告交纳农业水费和违约金,应送达书面催告通知。

第十三条  用水协会水费支出预算计划每年年初应经过用水户集体商议、民主决策,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及灌区水管单位备案。

农业水费严格按计划开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十四条  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各行政村应当成立用水协会,开设专户。未成立用水协会的村原则上不予拨付水费。

第十五条 用水协会收取的水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截留、挪用;

(二)隐瞒收入或账外设账、私自转存;

(三)末级渠系水价以外加收其他名目的费用或搭车收费。

第十六条  农业水费主要用于开支灌区内末级渠系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费用和用水协会日常管理费用,相关费用支出比例如下:

(一)末级渠系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开支不少于年度应收末级渠系水费总额的80%;

(二)用水协会日常管理经费开支不超过年度应收末级渠系水费总额的20%。

农业水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出租车费、电话费等与末级渠系维修管理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列支末级渠系工程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运行管理费用范围如下:

(一)末级渠系及建筑物设施更新改造和维修养护费;

(二)高效节水和高标准农田灌溉工程更新改造和维修养护费;

(三)机电井、泵站的机电设备及计量设施更新改造和维修养护费;

(四)村社防洪工程和渠道、蓄水池安全防护工程维修养护费;

(五)末级渠系、农田排水沟及山洪沟道的疏浚清淤费;

(六)灌水期间为确保渠道输水安全运行,开展巡查而发生的人工费。

第十八条  列支用水协会日常管理费用范围如下:

(一)用水协会及各灌水小组管理人员因参与供用水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劳动补贴;

(二)协会办公经费;

(三)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农业水费使用应采用先收后支的方式,实行报账制,水费列支与年度水费收缴情况挂钩,未交清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费的不予列支水费。

申请开支日常管理等费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水协会组织用水户民主商议,集体决定;

(二)根据账户金额和用水户集体决定,由用水协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附具有关明细表,说明资金使用数额、用途,报镇政府及水管单位审核批复。

申请开支水利工程设施维修费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一事一议”后,用水协会递交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会议审议决定、和书面用款申请等材料,报镇政府和灌区水管单位批准后进行。

1.单笔资金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协会组织实施;2.5000元以上的采用阳光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二)工程实施完成后,由镇政府、灌区水管单位和用水协会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验收小组出具书面验收报告,镇政府、灌区水管单位负责人和用水协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按报账程序拨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当年收取的水费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村社或用水协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行“水量、水费、水价、收支”四公开,并直接参与工程管理、供水管理和水费征管工作,减少中间环节,节约水费开支;

(二)如实提供水费收取和管理、维护费用支出情况,出具有关的账簿、单据及相关资料,定期公示公开水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用水户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指导灌区末级渠系管理,保障用水户用水权益,指导监督水费的计收、上缴、使用、票据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发改、市场监管、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对水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临泽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临政发〔2015〕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泽县农业供用水合同(范本)


附件

临泽县农业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甲方:(供水人)

乙方:(用水人)

为保证甲乙双方在农业用水管理和使用中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全县各灌区用水单位,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一切灌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条  供水地址和供水面积

(一)供水地址为

(二)供水面积亩,收费面积亩。

第三条  水费形式和水费价格

(一)本合同所收水费是以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输水渠道、地下水机井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为用水户供水过程中形成的合理费用。

(二)供水价格,末级渠系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地表水以斗口水量计收,地下水以井口提水量计收,按0.02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上级控制指标和用水计划分配水量的权利;

2.依法收取末级渠系水费的权利;

3.调解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案件的权利。

(二)供水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义务;

2.向灌区水管单位上报用水申请,并根据灌区水管所下达的配水通知,组织用水户有序开展灌溉的义务;

3.按照灌溉轮次对用水户农田灌溉水量、水费进行结算、分摊并公示的义务;

4.组织用水户开展权属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义务;

5.组织防汛抢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单位(用水户)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用水的权利;

2.参与用水管理的权利;

3.用水管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4.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的权利。

(二)用水单位 (用水户)应履行以下义务:

1.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2.按取用水量按时足额缴纳末级渠系水费的义务;

3.保护水利工程、维修斗农毛渠、农业灌溉井等灌溉工程正常运行的义务;

4.及时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用水户应按时交纳末级渠系水费,对逾期不缴纳的,经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于多次催收仍不能缴纳的用水单位或个人,供水人可按照规定程序限制供水、停止供水或按司法程序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欠费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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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临泽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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